校研【2009】15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博士生导师可作为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导师。
第二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院(系、所)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并在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5年及以上;
2.申请人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已达到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应发表的学术论文规定(论文不必署名华中科技大学)。
3.申请人科研成果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四条 奖励名称、等级及排名要求
1.省部级以上奖仅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论文、著作类)两类。
2.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
第五条 院(系、所)具体负责申请人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并收齐下列材料,于每年4月或10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1.申请人资格审查表2份;
2.申请人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三章 课程考试
第六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以资格审查表中审批日期为准)起1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专业科目考试(一年举行两次考试:6月和12月)。
第七条专业科目考试一般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申请人如不能按期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撰写、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九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申请人通过专业科目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申请学科专业所在院(系、所)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
第十条申请人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打印和装订,必须符合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经过审批的资格审查表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单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与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答辩程序及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申请学科专业所在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评审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如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必须在2年以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可延迟申请学位,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其他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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